继受取得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以及遗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