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用房不计入公摊,根据法律规定,公摊面积包括: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与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房屋与公用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