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不需要另行提供担保,只有在抵押物灭失或者明显价值减少是因为抵押人的行为导致的,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对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