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房转预售行为合法:
1、行为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