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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否终结破产程序

发布时间:2023-04-20 08:32:00

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以终结破产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且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予以公告。

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否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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