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发票丢了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的税务部门补办。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地税部门填报挂失声明审批表,经审批后,持审批表到报社刊登声明作废,并凭报纸与相关材料补办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