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
1、占有,即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2、使用,即按照标的物的性质与用途,对其加以利用;
3、收益,即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利益;
4、处分,即对标的物进行处置的权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