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不能逃避执行。但如果住房属于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此时申请执行人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