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的期限主要分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期限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代位权行使的期限应当是以债权人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为限,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