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权的消灭的规定: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所有权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或消灭所有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