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居住权是不可以继承的。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