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除非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的行为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需要增加费用的,则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