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的错误情况包括共同正犯的错误、教唆犯的错误、从犯的错误、单方无责任能力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行为人的种类主要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共同犯罪
(一)共犯的分类
1.我国的共犯的分类是结合了两种标准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教唆犯可能同时是主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3.根据西方国家的分类,共犯分为两类:正犯和共犯。实行犯被称为正犯,其他人被称为(狭义的)共犯。行为人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无辜者、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被称为间接正犯。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
1.共同犯罪的成立。这是考查重点。其核心就是刑法第25条:“故意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种考题都是在考察这10个字。它要求:
(1)必须二人(可以是单位)以上——这二人必须都能为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是对犯同一罪有意思联络。
(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不是“相同”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根据200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是一个例外规定。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3)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双方没有共同故意。
(4)教唆者教唆不能为该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时,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主体不合格。例如教唆15岁的人盗窃的。
(5)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6)“实行(犯)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某些共同犯罪人实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仅就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7)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8)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行为暗中进行帮助的行为。
(9)先后实施的相关故意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3.共犯的刑事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首要分子的定罪、量刑不以其实行行为为限;
(2)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和被强制的情形。
(3)对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处罚是从轻还是从重的参照物不是对主犯的处罚,而是依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节。对从犯、胁从犯是必减原则。对于教唆犯,则是一种必须从重,一种可以从轻或减轻。
4.注意2005年辅导用书中在“共同犯罪”中增加了“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包括“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5.共犯的犯罪形态: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认定共犯的犯罪形态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共犯的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无论某共犯实际实施的是犯罪的实行行为还是预备行为,其犯罪阶段都取决于整个犯罪实际到达的阶段。
(2)如果只有部分共犯主动停止犯罪的,这些主动停止犯罪的人只有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或防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才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这些共犯没能阻止整个犯罪的继续进行,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共犯的中止只及于自己。其他人或成立预备或成立未遂。
(4)不存在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共犯人既遂的犯罪形态。因为共犯要成立中止必须有效阻止整个犯罪既遂。如果整个犯罪既遂了,这些主动停止的共犯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过限行为不是共犯。即计划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
(12年)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10年不定项选择)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9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B)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比较复杂的有两种情况:
1.转化型抢劫罪,个别犯罪人实施暴力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是实施暴力者转化,其他人不定抢劫罪。
(07年)60.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2.在伤害过程中杀人。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
(1)窝藏包庇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洗钱罪;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通谋的以共犯论。例如,甲骗衬衫,提前向乙约车,甲乙共犯合同诈骗,将赃物卖给丙。
(12年)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10年二卷第6题)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错误)
(10年二卷第6题)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错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
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见注①) 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7)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参与人员二人以上,二人都构成“犯罪”(这里的犯罪指不法,不要求罪名相同,不考虑责任年龄和能力),二人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我国《刑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只出现了“共同犯罪”的字眼,并没有出现“共犯”的字眼,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共犯”分为广义的共犯和狭义的共犯。其中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称行为。因此在我国共犯与共同犯罪只是名词与动词的区别,共同犯罪是一种行为,而共犯是一个名词,并无实质性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那么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呢?根据上述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的分析,可知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