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不是一定要区分主从犯。如果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或者全部都是首要分子的,可以不区分主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一定存在主犯,不一定存在从犯。如果全部是首要分子的这种情况下,就只有主犯,没有从犯。因此共同犯罪中存在只有主犯没有从犯的情况,即一定存在主犯,不一定有从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现实中有很多犯罪是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这就是 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犯罪行为实施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分为 主犯 和 从犯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关键性作用。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重用,扮演者不重要的角色,从犯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其他的作用。 认定主犯的几个考虑因素 1.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实施共同犯罪中最先发犯罪起意图的,并且参与了犯罪全过程,这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在犯罪活动中起关键性作用。犯罪意图的发起是共同犯罪不可缺少的因素,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在犯罪活动中意图者往往是共同犯罪的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需要有组织者,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往往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犯罪的实施中起着关键的组织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的参与程度不同,根据参与程度认定其犯罪程度。 3.在共同犯罪中有的参与者是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性作用,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直接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其主观上表现为积极能动性,这种共同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往往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 4.在共同犯罪中有意图发起者、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组织者、策划者往往被认定为主犯,他们参与犯罪活动的的全过程,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选择实施犯罪的对象,策划共同犯罪参与者的犯罪行为,制定犯罪后逃跑路线和计划等一系列犯罪计划。 5.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所起的作用和地位基本差不多,往往每个参与者都被认定为主犯。如果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之间没有 证据 能证明谁是主犯、参与者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往往认定为每个参与者在犯罪活动中起了同等的作用,不分别主从犯。 认定从犯的几个因素: 在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就有从犯,从犯是协从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其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附属地位、辅助作用。从犯在量刑上往往比主犯量刑上要轻。从犯的认定有两种情况: 1.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从犯起次要作用的,没有积极参与犯罪,主观上被胁迫,或者在犯罪中起着微乎其微的用处,往往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2.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从犯起次要作用的,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其他作用。往往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主犯、从犯都是在共同犯罪这个前提下实施犯罪活动的,主犯在犯罪活动中承担着主要责任,起着重要作用,在量刑上要重。从犯在犯罪活动中承担着次要责任,起着其他作用,在量刑上相对要轻。
1、在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有主、从犯之分,但是并不是每个共同犯罪案件都是必须区分主、从犯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参加人的作用基本相当的,也可以不分主、从犯。
2、对于从犯,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如果有前科的,在量刑时也应该适当从重。具体的刑罚要由法院综合考虑各个量刑情节后来确定的。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手势、眼神等)。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
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
例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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