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可以重新签订,但是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双方重新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新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