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对于搜查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其处理方式为公诉人建议合议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搜查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相关情况,合议庭一般会予以同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三条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上述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可以的——
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说明警察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出庭作证。
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诉人可以提请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员出庭作证,而实践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员均是侦查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三条则更明确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在庭审中有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陈述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醉驾判决以后,并且属于私营企业,法院是不会通知公司。法院没有义务通知公司。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及其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过核实审查后,通常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一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第四百一十三条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上述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证人是警察,如果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另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首先,法院开庭时,证人是有权力如实说明情况的。如果其对公诉机关宣读的相关证据存在异议的有权当庭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的笔录存在造假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检察院,政法委反应相关问题。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