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不能转租。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有以下行为的,应退回公租房:
1、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2、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3、擅自装修或破坏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7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