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
1、复议救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2、诉讼救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3、其他途径。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一、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信访。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选择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通常情况下,这两种救济途径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既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但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某些特定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应当遵守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即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未经行政复议而提起行政诉讼,会裁定驳回起诉。复议前置的情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如,商标、专利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