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此案是可以当庭宣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开庭当天可以直接宣判。
【法律分析】
我国宣判制度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顾名思义就是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双方当事人无需再耗时等待判决结果,当场就能知道案件裁判的情况定期宣判,是指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仟审判员的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在另订的期日宣布判决。可以明确的是,开庭当天能直接宣判。但是,实务中具体要由法院开庭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当庭审判,因为大部分的案件还要讨论,或者还有事实要核实,所以只有少数的案件会当庭宣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宣判民事案件需要起诉、立案、审查等几个步骤,而能否当庭宣判就取决于这起案件适用的程序。一般来说采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几乎不会当庭宣判,基本上是择日宣判;而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而能够达到当庭宣判时效的。
法律分析
民事纠纷案件是否当庭宣判,需要结合案件具体复杂程度,有无争议等情况综合判断,并无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必须当庭宣判,民事诉讼法对当庭宣判仅做了一般性规定。民事案件是当庭宣判要取决于采用何种审理程序。如果是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像离婚诉讼,就能够当庭宣判,但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然就需要法院择日宣判。而对于择日宣判的案件法院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是由主办法官酌情安排的,只要不超过法定期间就符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如果公民与其他公民出现了纠纷事件无法协商解决时,双方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的,那么在提出诉讼时也是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到法院,那么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来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不认同判决结果也是可以提出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要看审判结果如果双方无异议就会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按实际情况,如果没有当庭审判,人民法院会定期进行审判,具体日期请自行与人民法院进行确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刑事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不一定当庭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扩展资料当庭宣判的原则:
1、先审后判的原则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适用当庭宣判的方式,应依照民事诉论程序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把庭审作为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实通过公开开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一系列庭审活动;
查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证据、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的依据等,然后全面客观地进行评议,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因此,只有坚持先审后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后审、先判后审、先入为主的庭审走过场的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先审后判的原则,才能进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树立法院执法公正的形象 。
2、一案一判的原则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就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权利义务关系年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和权威性。
民事判决一经宣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但实际审判工作中,有的审判人员由于不具备当庭判断是非和综合归纳判决内容的能力;
当庭宣判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判决结果等内容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事后发现有误,便在送发当事人的判决书上补充或者更改当庭宣判的内容,事实上形成一案二判,违反法律原则,有损审判权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
因此,当庭宣判应遵循一案一判的原则,宣判的内容应与法定期限内发送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内容相一致。若发现当庭宣判有误;
不得擅自改变判决书内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之规定将修改意见报二审法院或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从而体现法院执法的严肃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对一个人定罪和量刑当然是由法院决定,但是检察院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判决确有错误,检察院可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罪与非罪谁说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间也有称法院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段防线,而对一个人定罪并科以刑罚,涉及到一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甚至有时候是生命等最基本的权利,当然需要最严格的程序保障,由法院最后把关。
这一条规定,也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法治理念,一个人在没有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前,即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执行逮捕、被检察院审查起诉甚至提起公诉,在法律上他仍然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或者叫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确定为罪犯。
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就进入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最后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当然,这个阶段也经常遇到检察院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又不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会选择撤诉,再做不起诉结案。另外,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可以通过监督程序再审。
这里的“定罪”,与刑诉法中的“确定有罪”是两码事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定罪”,也叫“定性”,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注意是“涉嫌的罪名”。法院的“确定有罪”,就是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某罪。这里的区别比较细微,一般人不会去注意,所以才会混为一谈。
检察院还有一种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够罪不起诉)的情况,也不是认定犯罪,还是认为涉嫌某罪,在不起诉书中表述得十分清楚。
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空间十分有限
这与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以前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很宽泛,是纯粹的一种建议,不具有实操性,象征意义强,对人民法院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如今不同以往,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都是精准量刑,人民法院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改变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果需要改变,应该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
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要求全国的检察机关最大程度的“精准量刑”,精准到什么程度呢?包括实刑的刑种,具体刑期、罚金刑的具体数额、是否适用缓刑等等,这与法院的最终判决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判罚预期已经提前至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由于该文书是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量刑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签订的,体现了控辩双方的共同意志,人民法院也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公安,检察都没权做决定,只有经法院宣判后才有权最终定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也就是说嫌疑人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才有权下定论,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都没这个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