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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地域管辖有哪些情况

发布时间:2023-01-19 00:24:49

共同地域管辖的情况:

1、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有哪些情况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扩展资料

规定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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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凡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处,一般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特殊情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几类行政案件,如海关、发明专利确权案件,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所谓“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

一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是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是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辖区内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只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才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以及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决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只有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才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它是以辖区为标准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来划分管辖法院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特殊地域管辖情况: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在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管辖方式,是对上述两种管辖的有效补充。根据《行政诉讼法》,适用共同地域管辖的情形有: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裁定管辖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属于管辖的一种分类。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都属法定管辖,它们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诉讼管辖法院;而裁定管辖则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决定来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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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某个法院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既可能因人民法院自己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引起,也可能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引起。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因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

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是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也称“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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