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出庭的方式应符合的规定:
1、出庭公诉的公诉人应当从国家利益出发,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严肃性和庄严的检察官形象,对于损害国家法律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检察官形象的做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在开庭时,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一起入庭或者在审判人员入庭以后入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一般不宣读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是从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开始,没有具体规范。
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二)讯问被告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
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等
(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原来的规定可以不出庭,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都要出庭。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公诉人在法庭庭审现场中的工作程序:
1.开庭后,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势力后公诉人应当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听宣读,(该过程中没有的环节可以省去)
5.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相互辩论(与辩护人)。
注: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即公诉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