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协议书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为准,而借名买房的实际出资人与产权登记人不一致,实际出资人对房屋不具有物权效力,提交公证申请时,公证处不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