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分配在法律上的规定为,当同一个抵押财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清偿,多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则按照抵押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