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一般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出租人不交付租赁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的;
2、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