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两种救济途径分别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选择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通常情况下,这两种救济途径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既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但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某些特定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应当遵守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即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未经行政复议而提起行政诉讼,会裁定驳回起诉。复议前置的情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如,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
1、复议救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2、诉讼救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3、其他途径。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某些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对该项处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査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是当事人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法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你不服该行政处罚,应该明确不服提出的方式和时间限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
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要是行政相对人就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话,有两种处理方式,包括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所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是可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至于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