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民法典规定权利质权效力如何设立

民法典规定权利质权效力如何设立

发布时间:2023-04-20 11:22:01

权利质权一般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规定权利质权效力如何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温馨提示:
本文【民法典规定权利质权效力如何设立】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