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不需要公证,公证并非房屋转让的必要条件,转让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公证。此外,房屋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未经登记的,一般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