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权应当是留置权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同一个动产已经设立了质权,但是又被留置的,则该动产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