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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什么情形下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发布时间:2023-01-19 00:48:30

警察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有: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

警察什么情形下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遇有哪些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1)处理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法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

(2)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3)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4)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警察什么情形下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具有(1)(2)情形之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

符合使用武器条件,但是现场没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强制手段制服犯罪行为人。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执行公务,以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和采取正当防卫,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 拘留、 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根据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它警械。第三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枪射击:

(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 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

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犯罪分子劫狱或还抻人犯越狱、行凶、暴劫、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第四条 人民警察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棍:

(一)依法执行逮捕、拘留,遇到抗拒时;

(二)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

(三)遭到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警棍自卫时。第六条 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就即停止使用。第七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笛:

(一)需要呼唤正在巡逻、值勤的军警共同制止犯罪时;

警察什么情形下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二)需要动员群众协助追捕正在逃跑的人犯时;

(三)需要用以警告正在犯罪的分子停止犯罪行为时;

(四)需要用以制止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时。

前款第一、二、三项的笛声为连续短促音,第四项的笛声为持续长音。第八条 人民警察在押解犯罪分子过程中,为防止逃跑、行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第九条 人民警察在追捕人犯或者制止打砸抢行为时,为了避免伤亡,对被围因后仍进行抗拒的犯罪分子,可以使用其它警械。第十条 人民警察正在执行公务的各种警车,可以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和红色回转警灯。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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