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的承租人一般不能提前解除合同,但具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出租人没有交付租赁房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房屋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承租目的;
3、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