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项权证的有效期一般根据房屋抵押担保的债务清偿期限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抵押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