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卧底期间犯的法若超过一定限度也会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责卧底行动的主管警官须在派出卧底警员执行任务前,向特区政府律政司申请“免于起诉保证书”,则该警员的违法行为不会被起诉,但违法事项的严重程度有一定限制。
《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算犯法,严重的触犯刑法。
1、轻微的: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严重的: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卧底的行为豁免
警察卧底会享受一定的法律豁免权,但不是无限的,同样要受到国家基本法的约束。
具体就杀人这一行为来说,如果杀害的是非犯罪分子,那么肯定会判刑的,如果杀害的是犯罪分子但是其罪行轻微的,也会被判刑,如果杀害的是重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就是停职反省。
卧底本身是一种特殊的高危职务行为,卧底者在实施该行为时是在履行职务,在卧底时按照保密规定进行职务行为,很多轻微违法的行为不予追究。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5月31日颁布,198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颁布后待公众知悉后正式施行,故颁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管什么身份都是无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是违法的行为,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相关法律的首要任务。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相关法律规定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人权也是最基本的人权,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的生命。侦查人员也不能因为工作需要而剥夺他人的生命,刑法的故意杀人罪并没有排除侦查人员为了不暴露身份就可以杀死无辜甚至是杀死涉嫌犯罪的人,刑法没有排除这种的违法犯罪性,那这种情况下杀人仍然要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卧底人员杀死无辜是被批无奈的话,那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当然这是法院的自由裁量了,如果法院不给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也不违法。所以卧底或者被害人都是享有最基本的生命权,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否则都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是中国公民,身处中国境内,无论是谁,什么职位,身处何种情况下,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也不例外。警察犯了法,也是一样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人民警察犯法,也是一样的,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而且,除了相关的刑事责任,警察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况严重的,可能会被开除公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警察不管是否在处理正在违法的犯罪活动,都要坚决履行好警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除了需要承担的本质工作衣物,人民警察同样不得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能进行的举动。比如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是在查案时,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一定的执法权利,但在这个权利背后,人民警察也要遵纪守法,不得有任何违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