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房屋买卖中应怎样认定交付行为

房屋买卖中应怎样认定交付行为

发布时间:2023-04-20 11:37:37

对房屋买卖中交付行为的认定:以书面通知交房、递交房屋钥匙为准。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查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与商品房的产权证。

房屋买卖中应怎样认定交付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
本文【房屋买卖中应怎样认定交付行为】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