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