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与房屋的基本信息;
2、房屋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
3、房屋交付日期;
4、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
5、质量标准承诺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
6、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