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公司解散需要经过批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