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的免责情形有:
1、房产中介已经在自身能力的范围内向委托人披露重要事实,提供真实信息的;
2、房产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其对于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