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主债权和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担保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