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遣送出境属于强制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指定有关公安机关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指定有关公安机关执行。
遣送出境是 行政强制措施 。遣送出境都是对外国人而言,对于本土的人来说不会有遣送出境的,要是被遣送出境的话会要求5年内不得再进行境地的,要是非法居住的也会受到遣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 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遣送出境是指对一般非法入境者的处理。遣送出境是 行政处罚 中的行政强制。 相关部门在作出遣送出境的措施后,应将遣送出境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 羁押 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此外对遣送出境行为还要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驱逐出境 既是 刑罚的种类 之一,也是 行政处罚的种类 之一。限期出境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遣送出境属于 行政强制措施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限期出境是指给被处罚人一个明确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离开,并不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而驱逐出境则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 羁押 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吗,由谁决定
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吗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但在刑事处罚也有,主要根据外国人是否有犯罪来决定属于哪种处罚。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承办的公安机关可以层报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为最终决定,由承办机关宣布并执行。
在我国,不但刑法规定有驱逐出境,而且行政法也规定有驱逐出境。1985年颁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0条规定:“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1994年修订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一种观点认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方法。按照《刑法》第35条的规定,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这完全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并且它只能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所以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种观点认为,驱逐出境既不在《刑法》第33条规定的主刑之中,也不在《刑法》第34条规定的附加刑之列,并且它既可以由法院判处,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所以,驱逐出境不是刑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种观点认为,驱逐出境既是一种刑罚方法,又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当驱逐出境由人民法院判决时,它是一种刑罚方法。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概念,可以认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对外国人的特殊的刑罚。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驱逐出境可以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因此,驱逐出境不仅是一种法院宣判的刑罚方法,而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一般认为,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与作为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区别:
(1)处罚的性质和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刑事处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入境出境管理的外国人。
(2)主管机关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作为附加刑的驱逐出境,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而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则由地方公安机关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报告公安部,由公安部作出决定。
(3)执行的时间不同。人民法院判决的驱逐出境,独立适用时,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驱逐出境,在公安部作出决定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