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2、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其他证明房产转移的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
3、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