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当事人住不了的,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如果是当事人自己的错误导致的,则只能自己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