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不允许将保全的房产直接裁定给债权人,而应当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并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才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