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传唤哺乳期妇女的规定:
1、对于哺乳期妇女,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时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并且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可以强制传唤哺乳期内的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哺乳期的妇女不是强制传唤的消极适用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哺乳期妇女可强制传唤。强制传唤不是拘留,不会影响哺乳期妇女,可以强制传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的,传唤和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可以看出,传唤的地点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也可以是他的住处,不会对哺乳期妇女产生不利影响,对妇女的合法权益无害。
您好,不可以,哺乳期不是拒绝传唤的理由,但是不得超过12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但是哺乳期的妇女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死刑适用上要特殊保护。
执意不接受能够强制传唤。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