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居间合同不等于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而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所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