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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19 01:41:29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具体是指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普通的生产、生活工具,如扳手、钳子、水果刀等。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应如何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必须要是本人所有的工具。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_SiyItem.asp?Db=SyItem&Gid=838864929

对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本人所有的工具,按照规定收缴处理。这里规定的工具不是违禁品,是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普通的生产、生活工具,如扳手、钳子、水果刀等。法律对收缴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的范围作严格、明确的限制,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在执法活动中任意扩大收缴的范围,将与违法行为有关无关的一切工具都予以收缴。治安违法行为不同于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轻,将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贵重物品,如赌博所在的房屋、接参赌人员所用的车辆、通讯工具等一律收缴,会影响违法行为人的生活,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公安机关可以将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自行处理吗?

现实问题

公安机关在一次扫黄打非行动中查获了一批淫秽光碟,堆放在办公室,由周某看管。周某认为,反正是查获的物品,可以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于是想拿一些回家自己看看。那么,周某可以自行处理光碟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在这则案例中,淫秽光碟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周某不能自行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收缴。这是个判断题。给我说明原因答案是

在题目中没有说清楚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是否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所以是错误的。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

A                 如何理解和把握《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收缴追缴的规定

                                 --浅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对违禁品和其他违法用具处理方面。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比较,本条对违禁品和其他违法用具的处理有两点调整:

(1)明确列举了几项常见的违禁品和违法用具,主要是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等。

(2)对查获的违禁品不再规定退还原主或者没收,而是规定一律收缴。

2.对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的处理方面。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比较,本条对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的处理有两点调整:

(1)工具不但仍限于违法行为人自己所有,而且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 (2)对工具不再规定没收,而是规定收缴。没收与收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处罚,而后者是一种强制措施。

3.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的处理方面。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比较,本条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的处理有两点调整:

(1)首先明确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这里的被侵害人不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

(2)明确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的具体归属,即: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什么立法宗旨?

       很明显其最大的亮点或者说原则就是对公权力的规制!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应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即公安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即受处罚人的关系,公安机关所行使的警察权力属于具有强制性的公权力,它本身是一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和剥夺的手段,如何配置公安机关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治安管理立法宗旨不容回避的问题。

首先,立法宗旨对公权力的规制。规制公权力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的重要内容。新法规定: “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 。对比 1994 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立法宗旨的阐述: “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 ,应当说,新法对立法宗旨的阐述是基本到位的。它在表述上突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规制权力的统一,既要保障公安机关积极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又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有效地规范和控制,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为,如果警察权力过于膨胀,就会侵害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甚至会异化成某些部门和个人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就根本背离了新法的立法宗旨。而原《条例》虽然也确立了 “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 的立法宗旨。但它没有规范和保障治安处罚权的规定,体现不出规制公权力的规定,因而,要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也是不现实的。

其次,立法原则对公权力的规制。立法宗旨不同,就会有配套的立法原则与之相适应。原《条例》的立法原则规定得非常简单,仅有一项内容,即第四条规定为: “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体现规制公权与保护私权的立法宗旨不够充分。而新法除了吸收了原《条例》的此项规定,还大大丰富了立法原则的内容。新法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该法除继续保留了原条例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规定以外,还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公开与公正原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该法新增的三大原则既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时对私权即权利的保护要求,也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 “ 公权 ” 即 “ 权力 ” 的规范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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