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的要求有:
1、在合理期限内通知;
2、并保证通知能及时到达优先购买权人。
此外,如果当事人没有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或者有其他妨害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