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交付质押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的,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交付质物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在出质人将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