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一般不可以提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但第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除外。一般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或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