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此其是一种从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签订的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