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标注收费属于违法行为。地图标注是指将商家或企业的线下地址信息标注到互联网电子地图、手机电子地图或导航地图中的行为,一般是免费的,不需要收费。
《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